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3-05-08 10:20:00

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龙华区政府投资行为,强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约束,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以及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龙华区本级政府投资,是指利用区本级财政性资金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进行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及设备购置(单项金额)等。

  第三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科学决策、规范管理、注重绩效、公开透明、适度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应当完善有关政策措施,发挥政府投资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鼓励社会资金投向前款规定的领域。

  区政府应当建立政府投资范围定期评估调整机制,不断优化政府投资方向和结构。

  第五条  政府投资资金按项目安排,以直接投资方式为主;对确需支持的经营性项目,主要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也可以适当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政府投资事权划分的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使用上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上级政府对项目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区政府应当依法完善政府投资管理机制,履行法定职责,规范审批程序,优化审批环节,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条  区发展改革部门是区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综合管理,开展区级政府投资审批、标准制定、计划编制和组织实施等相关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管理职责。

  第八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数字技术创新应用,推动政府投资管理智慧化、数字化,其他有关部门有义务配合投资主管部门按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九条  政府投资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收支状况相适应,优先采用安全可控、绿色低碳、资源节约技术和产品。

  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第二章  政府投资决策

  第十条  区政府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以下统称政府投资项目)应当依次审批或者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项目单位应当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保证各阶段工作深度达到规定要求,并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以及依法应当附具的其他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本办法所称项目单位,是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的组织编制和申报单位。

  第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相关的专项规划,加强项目谋划储备,有序组织开展项目前期研究,建立健全项目储备分类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谋划储备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由区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初步设计由区政府规定的部门负责审批或者审查。项目报审程序和要求应当符合区委区政府议事规则。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由项目单位征求司法行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务等部门意见,并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具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投资规模较大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进行公示,充分听取专业领域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十三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公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的申报条件、编制内容和深度要求。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应当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进行深入论证,并对项目拟建的地点、规模和内容以及配套工程、投资匡算、建设运营模式、资金筹措和投融资模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

  第十五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政策、项目建议书初步技术论证和空间初步论证结果,提出项目审核意见,按以下程序分级批复项目建议书:

  (一)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下的,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审定;

  (二)投资匡算5000万元以上的,报区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可以直接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对项目必要性论证的内容:

  (一)列入深圳市龙华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的;

  (二)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

  (三)区政府批准开展前期工作的;

  (四)单纯的设备购置、装修装饰、建筑修缮、场平工程、边坡治理等建设内容单一、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简单的。

  第十七条  区政府明确的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可以由项目单位向审批(审查)部门直接申报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并在项目总概算中增加项目必要性论证和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内容。

  前款所称应急工程、特殊紧急项目的认定具体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抢险救灾工程项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可以委托工程咨询机构按照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要求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从全生命周期的角度对建设项目空间、技术、工程、安全、环境影响、建筑废弃物处置、资源能源节约、配套工程、运营维护、投融资等方面的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在可行性研究审批阶段,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依次出具审批办理结果。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开展初步设计和项目总概算编制。

  初步设计应当明确项目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用地规模、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并达到规定的深度。

  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全部费用。

  第二十条  项目总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百分之十的,项目单位应当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告,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要求项目单位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总概算委托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机构进行评审,并可以委托法律服务机构进行合法合规性评估。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批准开展前期工作之日起两年内完成概算申报工作,在项目概算批复后一年内开工建设。逾期未完成上述工作的项目如需继续实施,项目单位应当在逾期前提交书面申请,经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并按程序完成审核后方可开展下一步工作。

  区投资主管部门对未按规定提出申请,以及提出申请后仍未在规定时间内开展下一步工作的项目进行通报。项目单位应当自通报后3个月内向区政府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进展滞后原因并提出是否需要再次延期的建议。对于未向区政府报告或者未获得区政府同意继续延期的项目,如需继续实施,项目单位应当重新开展论证工作。

  第二十三条  采取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安排政府投资资金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三章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

  第二十四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深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龙华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以及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和区本级财政预算草案相衔接。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可以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支持辖区各街道承担有关重大决策部署的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

  (二)项目名称、项目代码、建设阶段、建设规模、项目总投资、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资金来源等;

  (三)预留资金;

  (四)其他应当列明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列入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的政府投资项目分为续建、新开工和前期项目。

  续建项目为以前年度已开工本年度继续建设的项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投资计划需求。  

  新开工项目原则上为已批复项目总概算、具备开工条件的项目。

  前期项目原则上为已批准开展前期工作及其他新增拟建设的项目。

  对于年度内新增项目、前期项目转新开工的项目、完成决算(结算)工作的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应在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中适当预留投资计划,保障实际需求。

  第二十七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应当安排合理费用用于编制和审核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项目总概算,开展重大项目谋划培育、投融资方案编制审核、环境影响评估、节能评估、法律服务、工程勘察、建筑信息模型编制审核、工程验收、项目验收、项目后评价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政府通过后,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一个月前,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的初步方案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就部分项目进行重点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反馈处理情况。

  前款规定提出的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反馈的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印发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批准以前,区政府可根据需要在年度计划额度内提出政府投资项目预安排方案,并将预安排情况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并抄送区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三十条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应当编制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由区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在不突破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项目投资规模情况下,区投资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项目的进度调剂年度投资计划安排。

  调整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需要增加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区政府应当同步编制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与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一起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三十一条  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调整方案、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应当在批准后及时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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